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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38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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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该不该扣,怎么解决
我在17年年底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刘旭(17863002906),并于18年1月3日完成了所有的交接手续。但草厦中的租户到期却因病住院而没有及时搬走,由此拖了20天。刘旭就以我拖欠交房为由,要中介扣我2000元定金,合同上虽然注明于12月30日前清空草厦,但没有说明违约金的比例。由此就扣我2000元,合理么?我该负多少责任。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18/1/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按照上述规定,您可以参照草厦子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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