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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322 发表人:行风电话   发表时间: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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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就业失业证,没交过保险.有没有适合的补贴.
咨询:个人创业一次性补助需要哪些条件,申请没通过,没有就业失业证,没交过保险.有没有适合的补贴.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8/1/18

按照《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威人社发〔2015〕39号)等相关创业文件精神,对2014年6月17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于2014年6月17日以后注册营业执照、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失业年度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及大学生,在所租赁固定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企业1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的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对于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我市城镇常住人员,按规定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取得《就业创业证》的,可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一次性场地租赁补贴政策。
对2014年6月17日后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大学生(即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无户籍要求,下同。),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满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报酬的,可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于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我市城镇常住人员,按规定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取得《就业创业证》的,可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以上创业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以上补贴,可于正常经营一年后的次月起,按要求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多次联系王先生,其电话处于关机或无人接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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