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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20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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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高区人社局违反《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八号》
威海市高区人社局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违反《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导致本人无法领取失业金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没有限制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领取。
本人2015年12月在威海市高区企业~山东省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岗失业,由于威海市高区城镇企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告知失业人员获取失业金的权利~的义务,告知下岗工人无法领取失业金,由于威海市高区人社局和城镇企业的过错,导致丧失领取失业金,那么威海市高区人社局应当负责补办和赔偿。
根据《立法法》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威海市人社局应当支付本人的失业金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而《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没有限定必须60日内办理失业金领取的规定。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违反国务院令侵害剥夺了了本人的失业金领取权利。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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