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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102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12/7
网友:
水务集团二个月一抄表是否合理
负责人您好: 我是高区吉林路66号楼住户,2017年12月1日上午水表抄表员告诉我我家自来水大概跑水了,楼内没有跑水现象,应该是地下管线漏水。 水务集团二个月一抄表,导致二个月时间才发现漏水,二个月产生高额水费,让用户完全承担是否合理。 《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水费按月交纳。按规定水务集团是否应该按月抄表?如水务集团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是否应承担失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水费的组成里是否有跑冒滴漏的费用,用户的跑水费用是否也应给予考虑? 谢谢领导百忙之中给予解决。
 
  
回复部门: 市水务集团公司 回复时间:2017/12/11

您好,根据《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分户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产权属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分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经落实,漏水是水表以内的地下管道破损导致的,所以该段管道漏水产生的水费应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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