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答复: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携带病原体的禽类是有可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类的。为了预防感染此类传染病,我们建议市民尽量不要接触禽类。如果已经接触禽类,那么不要触摸眼睛、鼻子,嘴巴,并尽快洗手。购买禽肉产品时建议市民不要去活禽摊点购买活禽,应该购买处理好的白条禽,在烹饪禽类时一定要煮熟煮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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