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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67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10/10
网友:
关于“车辆行驶时可能存在轻微擦碰路人离去责任认定”
2017.10.10行驶在东城路,当时前方有车缓行,因本车燃油报警急于超车并在左侧超车,正好前左侧有一路人行走,我给予喇叭提醒并减速(速度稍快),路人好像没感觉,我想临近予以提醒但车速快其间伴有刹车,正好路人朋友看见并急于提醒路人并拽路人离开道路,正好我的车左后视镜擦肩而过(当时可能是擦着头而过),当时我也没看清到底左后视镜碰没碰到路人就继续前行,期间我通过后视镜看到对方驻脚徘徊也没喊叫或者追车,当时只顾看前方并伴有后视,具体擦没擦着人我也没看清,思想着要是真擦着人对方应该立即追赶或者喊叫,但通过后视镜查看没有就离开了,中途我回来看看,但行驶世昌大道与东城路交叉红灯由东向西右侧只允许公交车右拐,因此直行但通过路口我下意识的查看(有南向北)可能事发现场,下雨并没有人我就离开了,请问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回复部门: 公安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2017/10/1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给予协助。”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根据留言人描述的情况,其感觉到与行人刮擦时应立即停车并确认是否发生事故。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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