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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44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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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交通运输局某企业校车不规范须整改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交运公交公司在临港区,使用公交车204、206的中通车,来接送小学生放学。每天晚上16时40分左右,从正气路由西向东经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威海交运公交公司的204、206线路的公交车,不是黄色的。也没有什么校车运营手续。也没有停车标志。是不是非法营运?是很不安全的。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要求企业购买合格校车,申请并办理校车审批手续。立即整改。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教育局 回复时间:2017/9/14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当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因此,学生可以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因所留电话已停机,无法与来信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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