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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07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8/3
网友: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惩处措施的咨询
企业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后,企业自身、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控股公司或控股股东等都会各自受到什么样的失信惩戒?
请市发改委信用中心会同市法院给个明确的说明,一以供我们学习研究,谢谢!
 
  
回复部门: 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17/8/9

  您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惩处措施的咨询,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44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为落实上级政策,我市也出台了《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信息主体提出限制参加评先评优或撤销既得荣誉、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等9类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如您对以上回复仍有疑问,请咨询市信用中心(5205996)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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