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经省物价局收费处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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