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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962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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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2011.31号的执行问题
【【一】】依据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公室的文件效力,大于地方政策。《法研【2011】31号》应当优先执行。
事件一:1997~2007:乳山市建筑公司没有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户,企业破产,乳山人民法院、破产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没有把基本医疗保险列入第一清算账目,导致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权被剥夺。
事件二、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威海高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弘理建设项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及时告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领取失业金的法定义务,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本人2015年12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12月份的劳动保险应当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目前,个人缴纳,因为弘理通知不及时,个人缴纳不了。导致本人一个月的劳动保险无法缴纳,失业金无法领取。
【【二】】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执行《法研【2011】31号》和《国务院令第259号》。依据社会保险法,给本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解决和赔偿。
【【三】】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纠纷案件,乳山市人社局违法不予解决,本人到乳山市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和法制办,申请复查和复议,乳山市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和法制办都做出了不予受理答复意见书,并且都告知应当对方解决!
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这两个部门都同时具有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定职责和义务,都有权力和义务解决!乳山市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和法制办互相推诿敷衍扯皮,这行政执法如何依法进行下去!?
【【四】】威海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拒绝受理,高区仲裁告知,执行了上级命令。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的规定,为什么不执行。
地方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这是基本执法常识,是立法法规定的。本人于2017年4月28日找到威海高区劳动仲裁,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威海高区仲裁委员会,知道了《法研【2011】31号》以后,还拒绝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属于执法犯法,知法犯法!
威海高区不应当以权代法。
依据《法研【2011】31号》《国务院令第259号》追索养老保险费案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义务解决的问题,法院没有管辖权。国家法制办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地方政府机关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的规定有异议,可以提前请示沟通而不是直接不执行!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7/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威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001号《决定书》,对该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有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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