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解聘物业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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