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三)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对出租车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不得私自转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55号)规定凡经行政审批获得的出租汽车营运证的业主,一律不得转让出租汽车营运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规定: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因此,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允许转让或买卖,不存在过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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