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环翠区人社局了解,来电人于2011年10月21日在环翠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补缴了当年1至9月的保费。2017年4月,来电人年满55周岁,要求补齐社保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由于工作人员经办失误,给予办理了补缴手续。根据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照此项规定,来电人属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人员,不能一次性补缴至15年,所以做了退回补缴保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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