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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9405 发表人:whlxf   发表时间: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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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签订预售合同,同时被要求签订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
2011年12月购房长峰馨安苑房屋,签订预售合同,缴纳了住房维修基金同时被要求签订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这些年过去了,房屋还没有交房,综合验收遥遥无期。我想咨询一下签订的预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有效吗?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有没有有效期?因最近家人想去拿钥匙,要求再签一份协议,包含房屋的拉线费用,碰头费及房屋的面积多退少补,一块结算。本人不敢签订协议,不签协议能拿到钥匙吗?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17/5/22

首先,补充协议是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经签订,和预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合同及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在不存在无效的前提下合同自始有效;第三,如果开发商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你们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房。开发商要求另行签订协议需要经过你们的同意,否则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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