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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921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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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远遥村征地管理费该怎么计算
威海市财政局:办件编号WH2017041034542办件标题 远遥村大批居民楼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征地管理费应免征 内容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前年曾去信给市人民政府,要求解决远遥村大批居民楼(原为马赛克外墙,现已外墙保温)存在集体土地,属小产权房问题。也是我市比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彻底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回复市人民政府开会研究把远遥村大批居民楼由集体土地划为国有划拨用地。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备案。同时,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说明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启动,但是有几户原集体土地宅基地证书须要收回并注销,遗失的须要登报声明作废。若远遥村国有土地用地许可证办好后,居民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也可以进行登记,就不会存在不能登记只能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的问题,从而减少房屋买卖纠纷问题。但这项工作迟迟没有进展。请问市国土资源局,前年你局就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这项工作,现在具体有何进展?市国土资源局2015-09-22 回复:您反映的远遥居民楼,为远遥村委会于1992年左右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并对外销售的住宅楼,属违法占地。因该宗地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导致了该部分住宅楼居民的多次上访。为了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我局于2008年上报省政府将远遥村253625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拟为该地块办理划拨供地手续,但前提是远遥村委会必须缴纳相关费用并收齐该区域原居民手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目前,我局相关工作已经完成,但远遥村委会未能按书面承诺的内容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和收齐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暂不能为您反映的住宅楼办理土地证书。请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敦促远遥村委会按书面承诺的内容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和收齐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启动行政约谈机制。谢谢。 市国土局2016-1-5回复:您反映的远遥社区居民楼办证问题及其他土地问题,我局一直非常关注。在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局已安排环翠分局督促远遥居委会尽快完成相关手续,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证书。经联系远遥村委,远遥村老回迁楼房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因有部分村民(8户)不配合被拆迁房老土地证的交接,导致土地证不能顺利办理。请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敦促远遥村委会按书面承诺的内容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和收齐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安排环翠分局督促远遥居委会尽快完成相关手续,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证书。启动行政约谈机制。谢谢。市国土局2016-1-27回复:针对该网友反映的问题,环翠分局已与远遥村委会进行了对接,敦促其尽快完善并提交相关资料。待提交资料后,我局将在第一时间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网民如有其它问题,可致电环翠分局进行沟通。联系人:黄海涛;联系方式:5220231。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请问2016年上半年远遥村大批居民楼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手续能办好吗?前年威海市人民政府就交办给你局的任务,你局现在还没有完成,连年办,连年没办好。真有必要启动行政约谈机制。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5〕6号第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七)对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拒不执行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第十条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行政约谈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约谈事项的范围,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016-2-23 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远遥居委会的申请资料。我局于22日到远遥社区居委会与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对接。威海市国土资源局2017-03-30回复如下:来信反映的远遥居民楼,经了解,属1992年左右远遥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楼,并对外销售,属违法占地。2007年左右,远遥村居民开始多人次上访,要求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为了解决该问题,2008年,根据孙家疃镇远遥村委会申请和城乡规划,我局上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将远遥村253625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实现了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接着,为了更好地解决办证问题,在远遥村承诺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并注销居民手中持有的集体土地证的前提下,我局打破常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2012年,根据环翠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我局把包括远遥村253625平方米在内的一批暂不具备出让条件土地,上报市政府,拟先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收回重新出让。经威政征字〔2012〕8号、9号、10号、11号、12号文件批准,孙家疃镇远遥村委会以划拨方式取得了119804平方米(合179.70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远遥村委会未按照承诺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且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全部注销,一直未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截止目前460户已注销,尚剩余4户因居民拒不配合注销等原因暂无法办理注销手续。另据了解,目前远遥居委会相关费用(征地管理费)尚未缴清。故我局不能为远遥村委会办理土地使用证。威海市财政局 2017-04-25 回复:财税〔2014〕101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文件中取消或暂停征收的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取消的征地管理费,即从2015年1月1日之后对新征用的土地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征地管理费清欠收入,仍以征地管理费的名称,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全额上缴国库。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2001年9月20日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 、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 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威海市财政局:经威政征字〔2012〕8号、9号、10号、11号、12号文件批准,孙家疃镇远遥村委会以划拨方式取得了119804平方米(合179.70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全额上缴国库。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   远遥村是不是应该上缴179.706亩乘以35元每亩,这些金额?还是其他计算方法?请说明计算方法。和计算远遥村征地管理费。谢谢!
 
  
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时间:2017/5/17

  网民反映的远遥村119804平方米(179.706亩)旧村改造用地,是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威海市2008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征地管理费为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管理费,不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收取”的内容。另外,自2000年起上报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省国土资源厅将征地管理费统一调整为征地费总额的2.8%,且环翠区财政局已将该宗地的征地管理费缴付到省财政局,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应当列入征地成本。
  目前,远遥村尚剩余4户居民拒不配合申请办理注销集体土地证手续,故无法为远遥居委会办理确权登记。鉴于网民联系方式不真实,无法联系到本人,建议其拨打环翠分局地籍科电话进行咨询。联系人:王晓艳,电话:0631-520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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