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办件编号WH2017041034542办件标题 远遥村大批居民楼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征地管理费应免征 内容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前年曾去信给市人民政府,要求解决远遥村大批居民楼(原为马赛克外墙,现已外墙保温)存在集体土地,属小产权房问题。也是我市比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彻底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回复市人民政府开会研究把远遥村大批居民楼由集体土地划为国有划拨用地。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备案。同时,市国土资源局环翠分局说明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启动,但是有几户原集体土地宅基地证书须要收回并注销,遗失的须要登报声明作废。若远遥村国有土地用地许可证办好后,居民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也可以进行登记,就不会存在不能登记只能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的问题,从而减少房屋买卖纠纷问题。但这项工作迟迟没有进展。请问市国土资源局,前年你局就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这项工作,现在具体有何进展?市国土资源局2015-09-22 回复:您反映的远遥居民楼,为远遥村委会于1992年左右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并对外销售的住宅楼,属违法占地。因该宗地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导致了该部分住宅楼居民的多次上访。为了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我局于2008年上报省政府将远遥村253625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拟为该地块办理划拨供地手续,但前提是远遥村委会必须缴纳相关费用并收齐该区域原居民手中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目前,我局相关工作已经完成,但远遥村委会未能按书面承诺的内容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和收齐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暂不能为您反映的住宅楼办理土地证书。请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敦促远遥村委会按书面承诺的内容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和收齐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启动行政约谈机制。谢谢。 市国土局2016-1-5回复:您反映的远遥社区居民楼办证问题及其他土地问题,我局一直非常关注。在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局已安排环翠分局督促远遥居委会尽快完成相关手续,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证书。经联系远遥村委,远遥村老回迁楼房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因有部分村民(8户)不配合被拆迁房老土地证的交接,导致土地证不能顺利办理。请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敦促远遥村委会按书面承诺的内容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和收齐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安排环翠分局督促远遥居委会尽快完成相关手续,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证书。启动行政约谈机制。谢谢。市国土局2016-1-27回复:针对该网友反映的问题,环翠分局已与远遥村委会进行了对接,敦促其尽快完善并提交相关资料。待提交资料后,我局将在第一时间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网民如有其它问题,可致电环翠分局进行沟通。联系人:黄海涛;联系方式:5220231。威海市国土资源局:请问2016年上半年远遥村大批居民楼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手续能办好吗?前年威海市人民政府就交办给你局的任务,你局现在还没有完成,连年办,连年没办好。真有必要启动行政约谈机制。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5〕6号第三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七)对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拒不执行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第十条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行政约谈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约谈事项的范围,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016-2-23 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远遥居委会的申请资料。我局于22日到远遥社区居委会与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对接。威海市国土资源局2017-03-30回复如下:来信反映的远遥居民楼,经了解,属1992年左右远遥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楼,并对外销售,属违法占地。2007年左右,远遥村居民开始多人次上访,要求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为了解决该问题,2008年,根据孙家疃镇远遥村委会申请和城乡规划,我局上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将远遥村253625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实现了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接着,为了更好地解决办证问题,在远遥村承诺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并注销居民手中持有的集体土地证的前提下,我局打破常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2012年,根据环翠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我局把包括远遥村253625平方米在内的一批暂不具备出让条件土地,上报市政府,拟先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收回重新出让。经威政征字〔2012〕8号、9号、10号、11号、12号文件批准,孙家疃镇远遥村委会以划拨方式取得了119804平方米(合179.70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远遥村委会未按照承诺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且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全部注销,一直未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证。截止目前460户已注销,尚剩余4户因居民拒不配合注销等原因暂无法办理注销手续。另据了解,目前远遥居委会相关费用(征地管理费)尚未缴清。故我局不能为远遥村委会办理土地使用证。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3日附件1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国土资源部门1.征地管理费。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已经下令取消征地管理费。为啥你局还要向远遥村征收?谢谢!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2017-04-14回复:感谢您对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的关注,您关注的财税[2014]101号文中的取消征地管理费的有关条款的实施时间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即在2015年之后征用的土地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如您对该政策还有疑问,建议您拨打我局电话0631-5216028进行咨询。 威海市财政局: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威海市财政局:环翠区远遥村的征地管理费,是按照国土局理解的2015年1月1日起之后征用的土地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还是2015年1月1日起,征地管理费这个《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不再征地管理费收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清欠收入怎么计算?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是什么渠道?远遥村该向国库交相关什么费用吗,费用名称叫什么?威海市财政局,征地管理费法规应怎么理解?请解释下。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