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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850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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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18443
威海昌星电子有限公司春节放假2月1号和2月2号强制用带薪年假顶,贵局说单位做法不符合规定,为什么不督促改正?怎么还需要我们向劳动监察投诉,难道我们我们现在不是在投诉反应问题?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7/1/25

你好,之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与昌星电子进行了沟通,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但目前,昌星电子的违法行为尚未发生,我们无法对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根据国务院放假通知安排,2月1日、2日,系休息日调休,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息。如果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应事先与职工进行协商,协商同意的方可加班;协商不同意的,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另外,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不得在未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随意安排职工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仍存在未与职工协商安排职工加班及调整年休假时间的情况,职工有权拒绝。如果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向经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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