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春节期间加班工作,应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经协商同意的,方可加班。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并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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