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留言人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回复:(一)交通事故处理扣留车辆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交警部门的权力,目的是保证交警在事故处理工程中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不涉及到伤者的主观意愿。(二)扣留期限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法定期限内,个案不尽相同。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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