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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827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12/22
网友:
高区新世纪家园佑好物业和业委会违法行为继续投诉
经过业主们持续投诉,通过市长信箱,高区管委答复:据法规,小区绿化带改建停车位正确流程为:经规划、园林等部门审批通过,并在小区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基础上,才可以将绿化带改停车位。经了解,新世纪家园小区绿化带改停车位并没有获批,属于私自更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怡园办事处与新世纪家园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对接,告知其详细的办理流程,指导业委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业委会坚持不办理,怡园办事处做了大量的接待来访及解释工作,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仍坚持改造意见,致使矛盾持续发酵。对此我们已将此事上报,目前正积极协调处理中。

首先十分感谢高区政府给予了正面答复,但是答复依然是积极协调,请问这件事何时能够解决?从业主们集中投诉到现在已经快半年了,佑好物业和业委会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就不能按照法律给予处罚并要求进行恢复?政府的公信力在哪里?这件事还要拖多久才能够解决?私自毁坏绿化的事情还没解决,目前物业和业委会又串通一气做出如下违法行为:
1、公共道路、区域私设车位并出租。毁绿化改建的车位出租本身就违法了,物业和业委会还将原有道路及公共区域,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划车位出租,业主们去找物业和业委会抗议,但是物业和业委会态度嚣张,根本不把业主们放在眼里!
2、物业私自涨物业费。未经业主大会通过,物业自12月开始私自涨物业费,由于物业费的缴纳与人员进出门禁和车辆进出门禁捆绑,不交物业费就不能进门,业主们只能被迫缴纳,有业主去抗议,业委会和物业依然我行我素!佑好物业进驻以来,业主们多次投诉小区绿化没人管理,卫生清扫不达标,内部治安管理形同虚设,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一方面物业在应该做的物业管理方面基本没什么投入,一方面还在涨物业费,这是什么道理?
业主们十分急迫地想了解,物业和业委会的违法行为何时能够解决?业委会涉嫌违法,依据法律是否能够直接改选业委会?此事继续拖下去,指不定什么时候矛盾将会再次爆发,后果将不堪设想!请政府真正担起责任,依照法律严格处理,还小区业主们一个平静的生活,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物管办 回复时间:2016/12/29

按照高区管委《关于理顺物业管理职能的通知》,我区物业纠纷处理已下放至街道办事处,但多次接到新世纪家园小区投诉后,我办高度重视,接到投诉当天到新世纪家园小区实地检查,发现小区部分楼道内存在卫生保洁、乱堆乱放,小区档案资料管理不善等问题,我办已对佑好物业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单〔2016〕9号,要求其立即整改。目前,从整改前后照片对比看,小区内大环境卫生、部分楼道内卫生得到明显改善,但今天仍有业主电话反映个别住宅楼卫生及乱堆乱放问题,我办已电话督导佑好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加强环境整治力度。下周三前如仍未整改,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向市物业主管部门请示申请启动处罚程序。
业主反映的其他相关问题,我办已协调怡园办事处责令小区业委会及佑好物业公司整改。现将怡园办事处的处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小区公共道路、绿地改停车场问题。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列》工作程序。一是业主委员会已于2016年3月7日书面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地上部分绿地改造停车位,停车位收取标准按照每月50元收取,用于小区车位改造和小区绿化费用。二是业主委会正与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变更手续过程中。三是街道办已向区管委专题报告该问题,建议业主走司法程序。
二、物业私自涨物业费问题。经查证新世纪家园业委会和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签订《新世纪家园物业服务合同》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条,住宅楼按照每平方0.6元收取,该收费标准一直在小区栏内公示。(合同第一年按0.5元每平方收取),2016年11月18日签订《物业服务补充合同》第六项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住宅物业费价格按照0.55元每平方米收取。按照合同内容约定不存在佑好物业私涨物业费行为。另反映物业费捆绑问题,街道办已与12月26日召集物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物业公司对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不得与门禁和车辆出入门禁捆绑,保障业主自由出入。物业企业对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绿化、卫生、治安管理问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甲方)及时加强监督,督促物业企业(乙方)及时整改,确保各项服务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达到业主满意。
三、物业用房出租问题。经查证,物业用房因上一届业委会对物业用房进行了出租,属于遗留问题,本届业委会将房租租金列入小区公共收益维护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改造费用。街道办已责成本届业委会做好承租方工作,劝其在一定时间撤离,或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是否同意对其出租,租金用于小区公共收益维护费。
四、改选业主委员会问题。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不称职的,在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经业主大会按照法定人数投票是否同意终止其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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