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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824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12/20
网友:
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违法行政问题:
【【一】】、事件:
【一】、本人在山东弘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初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没有书面告知本人有享受失业保险权利。导致本人2015年12月的养老保险,威海市高新区禁止个人补缴。威海市高区只准许补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0日的劳动保险,禁止补缴2015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
【二】、威海市社会养老保险,一市两政。
威海市:
经济建设时期的民工,准许补缴劳动保险。
乳山市:禁止经济建设时期的民工依法补缴劳动保险。其中,林乐芬1982年在乳山市九中印刷厂属于计划外临时工,连续工作10年,在本厂连续工作并转为合同制工人(有工资表)!乳山市禁止连续工龄认定和补缴。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转为合同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鲁人社发【2015】29号》2011年7月1日前准许补缴养老保险,以后如果不准补缴,违反社会保险法。然而,威海市高区禁止补缴个人2015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并且,告知,企业没有履行告知和移交失业资料的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案件,威海市高区不予受理。
不管是威海市一市两政,还是不准补缴劳动保险。还是没有及时告知公民的失业保险权利的告知,都说明威海市保障局没有履行好宣传和监察职责!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6/12/27

一、根据鲁人社发【2015】29号文规定,只能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如果2011年7月1日以后由于单位原因造成的欠费,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缴五险。
二、政策依据:1、原山东省人事局鲁人工〔1992〕3号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原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转为合同制工人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山东省劳动局鲁劳险字(88)第078号《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中有关劳动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中有关劳动保险方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被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应按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补缴退休养老基金,补缴的标准为用工单位以转招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基数,个人以转招前本人月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其要求认定1982年12月至1987年2月期间的计划外临时工工龄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目前无政策依据。因此,林乐芬计划内临时工之前的计划外临时性用工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不能办理工龄认定及补缴保险费手续。
如上述两位群众有疑问可分别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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