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是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已取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只要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且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二)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三)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管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需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具体事项请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或者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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