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纳。《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因业主个人原因没办理收房手续、没领取钥匙,也应该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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