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人口发[2006]3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第三大项第6条:1986年2月13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颁布后,凡农村独女户,母亲年满30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第7条:1988年7月23日至1996年10月14日期间生育的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依据进行界定。据当事人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当事人不符合以上生育规定,故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