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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782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11/12
网友:
高区新世纪家园小区物业毁绿化改停车场还是没人管
高区建设局已经答复说物业毁绿化是违法行为,投诉到城管,一周过去了,一点音讯没有!高区城管推到怡园城管,怡园城管的电话天天打天天没人接电话!让物业改回绿化,佑好物业十分嚣张:有本事你去找啊,你去告啊!我就想问已经违法了,怎么还是没人管,是谁在给垃圾物业撑腰,让他们这么嚣张?物业毁绿化这个事儿什么时候能给答复?什么时候能恢复绿化?城管管不了麻烦把投诉转到纪委,谢谢!没人管我们就一级一级上访,看到底有没有为民做主的!
 
  
回复部门: 高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16/11/16

1、调查的情况:经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清除绿化带增加停车位的决定,并委托佑好物业公司改造。(一)业主委员会问题。按照高区管委《关于理顺物业管理监管职能的通知》(威高管办发〔2014〕29号)文件规定:我区各镇、街道负责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业主若认为业委会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后如何维权。(二)物业公司态度蛮横嚣张问题。经查,佑好物业公司新世纪家园小区项目经理(已离职)服务态度确实存在问题。针对该类物业管理范畴内的问题,我办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督导佑好物业公司狠抓物业服务质量,注意协调问题的方式及与业主沟通的态度,如再发生物业服务问题,我办将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2、法律依据:该业主反映的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几点建议:考虑到业主多次投诉后心情迫切,我办多方咨询,仔细学习并研究了《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投诉人网上查询《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文件,通过行业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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