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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65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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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村委会公章进行土地使用权违法流转
一、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2012年7月,村主任辞职,村委员雇凶伤民被判刑,失去资格,从此大院村没有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土地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等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村民签字讨论通过才可以使用村委会公章办理。
2013年,大院村招待费1.7万元,没有村民大会村民签字同意,没有村主任签字,不得违法使用处分村集体财产,此招待费,违反2011年5月《基层干部廉洁履职条例》规定的严禁大吃大喝的规定。依据国《国办发【2001】52号》大院村书记彭学云,具有违法使用公章的直接责任。
二、国办发2001.52号规定,对于土地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村民签字同意和诸往镇包村干部、农业镇长、镇长、镇纪委、镇党委依法共同批准,才可以使用村委会公章签订合同!2014年,大院村书记与宫建勇外村村民签订50.4亩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没有村民大会村民签字,没有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依据国家国务院民政部、公安部《国办发【2001】52号》村委会公章管理规定,书记彭学云没有使用村委会公章的权力和资格。大院村没有村委会,没有村民签名,诸往镇党委政府没有使用村委会公章的权力和资格。依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使用公章,第二十四条,对于违法使用公章的要进行2000~10000元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违法刑事责任。大院村书记彭学云违法使用公章,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50.4亩,签订合同期限至2034年,超过法定承包期3年。依据《法释【2001】14号》违法流转基本农田土地使用权超过5亩,就违反刑法二百二十八条!批准违法流转50.4亩违反刑法四百一十条!依据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签订合同,村民签字同意是第一要件,镇党委纪委政府经管站依法批准的前提是村民同意,否则属于违法批准流转,违反刑法四百一十条!村书记彭学云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5年3月,本人土地承包问题,大院村会计自己编造材料,没有任何人签名,相当于在空白纸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书记彭学云,对于土地承包,加盖村委会公章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办发【2001】52号》违反《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本村没有村委会,村委会公章归镇政府保管。依据土地承包的使用村委会公章的规定,使用村委会公章的土地承包问题盖章,需要包村干部韩京飞、镇纪委郑丽、农业镇长、镇长仇晓明、经管站站长于海军、镇书记孙常学共同依法批准。没经村民大会村民签字同意的有关土地承包经营问题的盖章,镇政府没有使用村委会公章的权力也没有批准使用的权力,更没有批准在空白纸上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权力。在空白纸上加盖村委会公章,村书记村会计负有直接责任,镇政府党委相关人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3月23日7时,本人110报警,诸往镇派出所调查属实,但没有对违反《国办发【2001】52号》的违法使用公章的陈福勇彭学云,依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四、依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多次违法使用公章,应当撤换违法使用公章人员,涉及违法使用村委会公章,进行土地使用权违法流转,违反《法释【2001】14号》第二百二十八条,四百一十条的,应当追究违法使用村委会公章人员的刑事责任!
 
  
回复部门: 市、区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6/12/2

感谢您对行风热线工作的支持和信任。您在留言中反映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印章使用、土地承包、列支招待费等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由于涉及的事项和部门比较多,需要一个调查处理的过程,乳山市有关部门将在逐项认真调查、得出合理结论的基础上,按照信访的有关规定,当面向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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