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农业局和乳山市农业局长期违法行政,并且拒绝纠正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恶意违法! 一、依据国家公务员行政执业能力测试和地方公务员基础公共知识:发现错误的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更正。而乳山市农业局表示,纠正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是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市农业局陶皓答复:乳山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是乳山市人民法院!政法分离,并且乳山几十人的法院如何完成乳山市全部行政执法公务人员的行政执法呢?显然乳山市农业局,违法不究,属于恶意坚持违法,长期违法,放任违法,理应严惩不贷!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上级政府命令,属于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依法治国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府、信访局、法制局、纪委监察局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监察的责任和义务,具有依法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自错自纠属于最基本的行政执法知识!
四、事件经过:1983年,我和父母三人分得的口粮地,被农业局2000年,安排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并且给了没有承包方资格的外村村民办理了耕地证,拿我家的3.5亩自留山果园给他人办理了耕地证!
五、通过我家的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发现乳山市农业局存在如下行政执法问题:以下法律法规,山东威海市农业局和乳山市农业局没有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和指南》属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和交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优先执行条款!不是农业局认为的具有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调整执行项目!
2、山东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山东省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政策解答》《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省集体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办法》《山东省农村集体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优先执行的条款,不是农业局法制科长陶皓认定的,山东省法律法规不是法可以不执行的理解!
3、乳山市农业局没有执行《1990山东省集体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4、《1989山东省集体经济承包经营管理办法》《2000山东省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5、《【1995】国土【籍】字26号》
6、《国发【1995】7号文》
7、《中办发【1997】16号》
8、《国办发【2001】5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和指南》中禁止没有承包方资格的外村村民无偿取得口粮地证。二轮延包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权!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收回果园经济林林地!土地承包期1983~2030年,此承包期中间不准调整分地,收回承包权!!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11、《国发明电【2004】1号文》
12、《法释【2005】6号文》规定,承包权纠纷,法院没有管辖权。调整和收回林地要无条件返还和承担民事责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没有仲裁机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规定》
17、《农业部2012.3号令》公文制作规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鲁政办发【2014】43号》剥夺听证权
21《201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2、《山东省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4、《鲁高法【2011】297号文》,承包权纠纷必须政府解决。土地承包权属于1983~2030年的阶段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可追及性、优先性!没有诉讼时效!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6、《山东省信访事项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南》!法院没有管辖权,没有仲裁机构,政府拒绝答复和复议的,没有路径解决的公务员执法行为问题,法定转为信访事项!
27、《2015.5.26三部委视频会议》
28、《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
综上所述:乳山市农业局,以权代法,恶意违法,长期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100%相违背的情况,农业局替代林业局越权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替代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并且,主管业务的冷振滕副局长,不仅仅不执行国家法律,并且拒绝按照程序执法。把党纪国法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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