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赵先生反映的问题,交警部门已与其电话沟通,告知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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