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这位朋友电话联系,其在2005年为其老板(韩国人)购房时提供担保,由中信银行担保公司(因当时无法为外国人贷款)为其老板按月归还银行贷款,2008年该笔贷款过户至其老板夫人(中国人)名下,中信银行上报记录显示李先生为“担保代还”,并不属于不良记录。经与这位朋友沟通,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报告(2011版)的展示时间为最近5年的明细信用记录,但对以前年度的不良记录仍反映在个人的信用报告,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征信管理办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不良纪录的保存期限不能做出明确的答复,对于去掉不良纪录的问题,需与数据上报行(中信银行)进行具体的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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