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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53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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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乱盖村委会公章问题
一、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2011~2014两次与外村村民签订了50.4亩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盖公章,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且,第二次,加盖公章,大院村没有村委会,没有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属于村干部违法盖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国办发【2001】52号》,加盖公章必须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否则就属于变相越权侵占侵害村民财产权利!
2015年3月,本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村会计陈福勇,自己编造材料,没有任何人签名,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没有村委会,没有村民大会讨论,没有人签名的材料上加盖公章,相当于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诸往镇包村干部韩京飞,诸往镇经管站,诸往镇镇长和党委,没有审核,严重失职渎职!管章和伪造公文的村会计,具有直接责任。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公务员基础知识,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本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16/10/25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公务员,村委会也不属于行政单位。关于村委会公章管理事项,根据村委会的工作制度,一般情况下,凡需加盖公章的,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后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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