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居民手中的残损币可以到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兑换,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兑换标准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鉴定兑换标准。兑换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之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剩余部分小于二分之一的,不予兑换。 (三)兑换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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