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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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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退休女工独生子女补贴的事
计生委的领导:你们好,威海市大批下岗失业女工自己缴劳动保险,档案托管在劳动局,退休后,不能享受到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有单位的女工可以享受的到,一般是补助几千元。只生一个孩子,是政府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下岗失业及所有女工严格遵守着。那么,退休后,没有工作单位女工的这笔补助是否考虑一下从别的渠道解决。毕竟,计划生育是一个国策,而不是对有工作单位和没有工作单位的女工有着补与不补的区别。此问题代表着众多已经退休或没有退休的自己缴纳劳动保险的广大女职工的心愿。麻烦你们了,谢谢!
 
  
回复部门: 威海卫计委 回复时间:2012/6/14

根据现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第31条第2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目前,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补助政策已覆盖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国家奖励扶助政策),但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包括档案托管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补助问题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这部分群众的诉求也比较强烈,我们表示同情和理解,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政策的完善需要时间和财力保障,也请这部分群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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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35 ·网友:, ·留言时间:2012/3/25

留言:希望计生部门能协助老百姓办理。

留言编号:72 ·网友:海源, ·留言时间:2012/5/12

留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问题,我及我周围的朋友均感到实在的有失公平,现在大批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年在岗时也是积极的响应国家的人口政策,才使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得以顺利的实施,所以,他们为国家是做出贡献的,并不是哪部分人单方的功劳。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他们下岗,这部分人多数是35岁以上的大龄人员,让处于弱势的他们,在现在就业环境下,和年轻人一起来参与岗位竞争,结果可想而知。更加现实的一个问题,是他们这个岁数普遍是父母进入高龄,儿女上学花钱的时间段,一分钱对于他们可能都是非常珍惜的,国家再不考虑这部分补助,我想是极不人道也更失公平的,一次次的这会哪会的开,为什么就没人来考虑这个社会的大问题呢?它是多么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留言编号:227 ·网友:国宴, ·留言时间:2012/7/6

留言:计划生育制度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自1978年实行以来,为减轻我国人口压力堪称功不可没。为了完善这一制度,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很多相配套的一系列政策,如将独生子女奖励费由5元提高到10元,对只生一孩的退休人员给予补助等措施。总的趋势是向人性化转变,也就是从带有强制性色彩到以鼓励为主的转变。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制、兼并、破产在所难免,于是出现了下岗失业等现象。这些下岗失业职工原所属企业,有的还存在,有的虽然存在但经营已十分困难,有的已经完全倒闭了。如何落实这部分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问题,威海市政府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出台了[2005]38号文件。其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规定落到实处,维护广大独生子女父母的切身利益。”文件对适用范围、发放标准、资金来源、发放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文件对于失业职工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落实办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原市属特困企业参加“协保”且未再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给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劳动保障局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负责发放。本条款有个限定条件是“原市属特困企业”,据了解这些特困企业是指第二毛纺厂、电机总厂、医药四厂、地毯二厂、塑料二厂、东华集团等6家。那么除了这6家企业外,还有其他一些企业的失业职工退休人员则被遗漏了。可能市政府由于财政困难等种种原因有其他考虑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件事情上,发给一部分人,而遗漏另一部分人是不妥的。一是,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其奖励补助措施应惠及响应国家号召的任何公民;二是,这部分人大都是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初期,其政策尚不被人们广泛理解的最困难时期而响应号召的一部分人,应当说他们做出的贡献更大;三是,这些人在计划经济时期的艰苦条件下,为国家积累大量财富,而到了市场经济时期因为年龄体力等原因,让出了位置下了岗失了业,同样也是做出了不可埋没的贡献,因此忽略他们有失公平;四是,他们的档案归入人才市场托管,每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同企业在职职工一样仍在向社会尽义务。另外,这部分人员已经通过电话、信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过这个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也应是个不小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建议:
   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定一个原则,即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政策不应当遗漏任何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原文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文件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原单位不存在如何处理,但在本条第(一)款有关奖励费的规定有这样的描述:“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综观全文,总的精神是将计划生育的各项鼓励政策要惠及到每个响应号召的人,资金如有困难,财政可给予补贴。
   2、责成劳动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这些遗漏人员进行调查,摸清底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或者采取公告形式,登记摸底。
   3、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补漏计划,其原则是,被遗漏的失业退休人员原企业仍存在的由原企业负责,已倒闭企业由财政负担,不景气企业可由财政企业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兑现时可分批分期在规定年限内解决,社会捐赠款也可用补充财政之不足部分。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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