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第31条第2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目前,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补助政策已覆盖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国家奖励扶助政策),但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包括档案托管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补助问题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这部分群众的诉求也比较强烈,我们表示同情和理解,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但政策的完善需要时间和财力保障,也请这部分群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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