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为了确保行人有一个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我局对沿街商户临时性占道经营的审批一直是从严把握的。青岛市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可能根据当地路况、人流等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已向举报人解释沟通,举报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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