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及第八款有关规定,建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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