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将以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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