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电动车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对于自重不超过40公斤、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有脚蹬装置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按照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此类非机动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是不允许载人的。超出上述标准的电动车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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