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沟通得知,丛女士1982-1988年在张村镇化工器械厂(镇办企业)干临时工, 1988年被原自来水公司转招劳动合同制工人,自转招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咨询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能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根据山东省人事局《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鲁人工〔1992〕3号)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直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最后一次在原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转为劳动合同制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丛女士不符合连续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以上政策已同当事人详细解释,当事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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