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抚恤金分两部分:一是丧葬费1000元;二是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关于抚恤金的支付,退休人员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退职人员去世后没有一次性救济费);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的,其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来定,缴费满15年的,全额由基金支付;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十五分之一纳入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可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已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在职人员遗属由所在企业支付。吴女士认为这一政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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