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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619 发表人:行风电话   发表时间: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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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深圳路一居公寓电费希望电力部门收取
经区深圳路一居公寓,电费是物业收取的,希望电力部门收取。
 
  
回复部门: 供电公司 回复时间:2016/7/7

李先生所居住的一居公寓原为经区华客隆商厦公寓楼,目前有住户270户,使用华客隆商场变压器供电,属于物业自管小区。该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时间为1995年,设备老化严重,供电公司曾多次动员其物管单位进行资产移交以便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但其物管单位不同意移交。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发[2016]4号文《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供电设施一户一表改造,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配电设施设备改造资金,采取专业经营单位投入一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一块,原产权单位分担一块的方式共同解决。我们已将该小区的供电情况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待上级部门改造方案以及改造资金到位并与小区物管单位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后方可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李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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