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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17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5/23
网友:
违约金问题和暖气天然气碰头费和表费应该业主全部承担吗?
我是长峰馨安苑88号楼业主,我2011年底签预售买的房子,预售合同上写2014年12月31日交房,然后预售合同上没有规定碰头费表费业主缴纳,但是开发商自己做了一个补充协议,写着让我们缴纳,并且签预售合同时候要求我们一起签了,2014年10月,开发商要求交了这个钱才能拿钥匙装修,而且,没有水,没有电,没有电梯,只能临时拉个电线装修用着,我们为了孩子上学,着急装修,就把钱交给了开发商,他们是按照这样收我们的钱的:天然气暖气碰头费:85元每平方,热力表费2450元,燃气表280元。2015年5月,在我们多次找、催的情况下通水了,2015年12月底,我们找了相关部门近1年才通电通暖了,直到现在2016年5月了,电梯,楼道灯等配套的设施还没有。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是应该赔偿我们违约金,怎们赔偿?还有暖气天然气碰头费和表费应该业主全部承担吗?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16/5/24

按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使用,但您明知房屋配套设施不健全未经验收合格仍予以签收接房,为此开发商的交房行为视为有效的交付使用,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酌情减轻。另外,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所以,用户主要缴纳相关的水电暖煤使用费用,相关的碰头费与用户无关,应由开发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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