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长峰馨安苑88号楼业主,我2011年底签预售买的房子,预售合同上写2014年12月31日交房,然后预售合同上没有规定碰头费表费业主缴纳,但是开发商自己做了一个补充协议,写着让我们缴纳,并且签预售合同时候要求我们一起签了,2014年10月,开发商要求交了这个钱才能拿钥匙装修,而且,没有水,没有电,没有电梯,只能临时拉个电线装修用着,我们为了孩子上学,着急装修,就把钱交给了开发商,他们是按照这样收我们的钱的:天然气暖气碰头费:85元每平方,热力表费2450元,燃气表280元。2015年5月,在我们多次找、催的情况下通水了,2015年12月底,我们找了相关部门近1年才通电通暖了,直到现在2016年5月了,电梯,楼道灯等配套的设施还没有。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是应该赔偿我们违约金,怎们赔偿?还有暖气天然气碰头费和表费应该业主全部承担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