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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614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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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件编号WH2015102122829现在有很多单位在居民住宅楼和公寓楼里租用住宅房开设职工食堂。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北洋大厦对面光明路以南的一栋住宅楼光明路38号一套住宅里403室开设了职工食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回复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所反映情况属实。2015-7-2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是按照环翠区人民政府威环政办发[2014]27号《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规定对利用租赁房屋开展商业经营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凡未取得房屋备案证的,城管、食品药品监管、文化执法、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不予受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改变房屋法定用途用于租赁经营或者居住的,不予办理租赁备案证)的相关规定,在住宅楼开设职工食堂是不允许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程序责令其停止供餐行为。您反映的问题属实, 我局已按照程序对市国资委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为单位职工供餐行为,也就是责令关闭其单位职工食堂,而不是您所说的市国资委的食堂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就可以开设。2015-10-21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北洋大厦对面光明路以南的一栋住宅楼光明路38号一套住宅里403室开设了职工食堂。是否应该依法取缔。谢谢。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2015-11-16回复:我局接到办件单后,立即转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环翠区回复仍在调查处理中,有处理结果会立即与您联系沟通。11月19日,市政府党组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三专题第二次集中学习研讨,重点围绕“谋事创业、敢于担当、为官有为”的主题,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工作实际,深入进行学习讨论。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张惠主持研讨强调要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对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充分发扬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整治“四风”的精神,开展严肃认真的自查自纠,深入查摆整改“不严不实”问题,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为梳理和反思工作的过程,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开展。谢谢。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11-24回复:收到您的来信后,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 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前后租赁光明路38号403室用来开设职工食堂,我局根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下发的威环政办发〔2014〕27号《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对已存在的经营项目,要依据房屋附属储藏室整治管理意见和“五小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有序整治”的精神,我局督促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动转移至合法的经营场所。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威海市国资办在居民住宅楼里设立的食堂搬离了吗?谢谢。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4-29 回复: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威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到环翠区光明路38号403室调查取证。经检查发现,威海市国资办食堂没有搬离,现场一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餐饮加工。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威海市国资办办公室主任辛志全来到现场陪同检查。辛志全承认单位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内部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并且承认食堂自去年被查处后一直没有停止供餐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依据执法程序报领导批准后对食堂的加工器具进行了异地扣押,当场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责令并监督其停业。下一步,支队将依照程序,调查清楚案件事实,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问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威海市国资办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怎么在中国威海行政处罚公示中,没看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必须在政府信息网上行政处罚公示中能查到。谢谢。 经落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05-12回复如下:威海市国资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职工食堂一案,现正在调查取证当中,故暂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请你局就威海市国资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职工食堂一案抓紧调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做好行政处罚公示工作。让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性。谢谢!
 
  
回复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回复时间:2016/5/30

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此案件正在调查取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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