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为此,流动人口初次来本市或居住登记不满6个月的,只能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无法当场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时派出所可为其开具居住登记凭证,待6个月居住登记期满可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携带能够证明其在我市居住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合同、单位工作证明、经商、就学证明等的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就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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