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所招人员失业前所在企业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与所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调动联系函》、《职工调动联系表》(二次就业的须提供《招聘职工登记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减少表》(二次就业者不须提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增加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数花名册;工资表(3个月以上,已享受补贴企业需提供上年度末月工资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凭证;申请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初审合格后,填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和《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岗位安置及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上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社保资金。当事人对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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