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原卫生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截至目前,我委未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存在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对民营医疗机构,我委将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对发现出租、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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