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产假时间与生育津贴领取时间不是一个概念,产假时间制定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范畴;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制定属于人社部门职责范畴。其次目前我市执行的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属于省人民政府令193号的规定,具体修改和完善需要省人大修改,在没修改之前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仍执行原来规定,如有新的规定,我市将及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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