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则进一步明确:“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司近三四年一直不按既定的日期发放工资,以前都是固定在每月28日发放工资,怕引起车间工人闹事,车间一般拖欠时间不是太久,行政后勤人员工资每月几乎都会拖延,可以调查工资卡打工资时间;部分人员已经离职,但是工资还是拖延发放。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给予勒令准时发放。企业一直非常强势,职工作为弱势人员,每月几乎都有房贷等费用,不按时发放工资已经影响到正常的生活。请给予调查督促及时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