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胡先生1972年生,张家产镇山后郭家村,父母已故,妻子自杀(无户籍),照顾孩子和接送上学,影响到胡方务农打工收入,2014年起纳入低保保障。其女儿胡子莹2009年出生,2015年患过敏性紫癜,曾住院三次,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1900多元,未达到低保医疗专项救助起点,因而未予救助。关于“开具爱人死亡证明”,系镇民政科工作人员拟为其女儿申报困境儿童资格认定所需材料,与医疗救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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