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沟通,我们告知当事人:根据威人社发〔2013〕65号《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分两部分:一是普通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住院病历等资料,每年第四季度可在就近的市级慢病定点医院申请办理慢病,经鉴定患普通门诊慢性病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最高报销限额500元(报到手最高24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最高报销限额1000元(报到手最高540元)。二是特定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经鉴定患特定门诊慢性病的,须选定一所特定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缴费档次和治疗医院的级别报销。其中,治疗医保定额结算病种的,按定额结算病种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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