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和2015年一次性补缴政策,都是我省统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两个政策执行不同的标准。《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规定,“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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