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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504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2/1
网友:
职工给单位造成损失
劳资员离职后,有职工以未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仲裁双倍工资,胜诉。
单位可以要求劳资员承担因工作失误未组织续订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吗?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6/2/24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单位是否要求劳资人员承担损失,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承担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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